鹽政辦發〔2020〕34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鹽城市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屬企業:
《鹽城市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省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45號)、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鹽發〔2014〕15號)和國家、省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企業是指鹽城市人民政府授權鹽城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實行預算管理。按照國家、省、市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圍繞企業發展規劃和薪酬策略,依據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調控水平和調控目標合理確定,并且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工資總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原則。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實現市屬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
(二)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貢獻并重原則。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以及增長應當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聯系,與企業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的情況掛鉤,切實實現職工工資能增能減,持續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社會貢獻度。
(三)堅持分級管理。完善出資人依法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的企業工資總額分級管理體制,市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調控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薪酬分配。
(四)堅持分類管理。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分類實行差異化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和決定機制,引導企業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五)堅持重點管理。重點控制管理崗位人員工資總額,引導企業嚴控管理人員數量。
第二章 工資總額預算管理
第六條 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市國資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市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市屬企業根據所屬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經營性質,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規范內部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落實預算執行及內部監督責任。
第七條 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周期。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照單一會計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第八條 工資總額預算分級管理。市國資委對市屬企業本部實行工資總額預算核準制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報市國資委審核,工資總額清算工作由市國資委組織實施。企業集團總部領導人員的工資總額由市政府審批核定,企業其他管理人員的工資總額實行總量控制,并報市國資委核定;其他生產經營人員的工資總額由企業依據工資指導線和市場化要求合理確定。
第九條 工資總額預算分類管理。市屬企業對所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應突出考核重點,具有更強的針對性。
(一)商業類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利潤總額、凈利潤、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掛鉤。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結合市場或者行業對標,科學合理確定。
(二)功能類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可以增加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等體現服務市委、市政府重大發展戰略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等情況的指標。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貢獻和經濟效益,結合所在區域、所處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三)公益類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反映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況的指標掛鉤,兼顧體現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的指標。職工工資水平根據公益性業務的質量和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結合收入分配現狀、所處行業平均工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三章 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十條 市屬企業以上年度工資總額清算額為基礎,根據企業功能定位以及當年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預算情況,參考勞動力市場價位,分類確定決定機制,合理編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
第十一條 工資總額預算與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的考核目標值掛鉤,并且根據目標值的先進程度對應不同的預算水平。其中,目標值為正數,且高(好)于基準值和上年完成值為第一檔;目標值為正數,高(好)于基準值但低(差)于上年完成值為第二檔;目標值低(差)于基準值為第三檔。
(一)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且工資總額增加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預算工資總額計入成本后的企業同期利潤總額增加值。
其中,目標值為第一檔的,工資總額增長可以與經濟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標值為第二檔的,工資總額增長適度低于經濟效益增幅。
(二)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下降幅度與經濟效益增長時工資總額增長幅度相對應,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過20%。
其中,目標值為第二檔,工資總額可以不下降;目標值為第三檔的,工資總額應當下降。
(三)企業受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的,可以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
(四)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應按照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后的期末國有資本及權益與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相比較計算。
第十二條 工資總額預算在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基礎上,還應當根據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的對標情況合理調整。
(一)企業當年經濟效益增長但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于全國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應適當少增,且增幅不得超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
(二)對主業處于非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調控水平及以上的,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為全國行業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0%以下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可低于經濟效益降幅。
第十三條 市屬功能類企業和公益類企業,可以探索將工資總額劃分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資總額兩部分。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等情況,合理確定市屬企業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資總額比重,比重原則上三年內保持不變。
(一)保障性工資總額的增長主要根據企業所承擔的重大任務、公益性業務、營業收入等指標完成情況,結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對標情況綜合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掛鉤指標增長幅度。
(二)效益性工資總額增長原則上參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確定。
第十四條 工資總額在預算范圍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并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參考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現狀,根據工資效益聯動原則對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增幅進行規范。對市屬企業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經合理認定后,予以適度支持。
第十六條 市屬企業應當結合集團本部職工人員結構及工資水平對標情況,完善工資總額管理制度。集團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在低于當年集團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范圍內合理確定;各層級管理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低于一線工人平均工資增幅。
第四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
第十七條 市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和市國資委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送市國資委核準或者備案。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等主要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促企業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十九條 市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核準或者備案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
(一)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
(四)經合理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條 市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報市國資委復核或者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屬企業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國資委提交上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市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參考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收入分配政策等情況進行清算評價。
第五章 企業內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屬企業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要求以及本辦法規定,持續深化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完善職工工資能增能減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屬企業應逐步建立職工薪酬市場對標體系,構建以崗位價值為基礎,以績效貢獻為依據的薪酬管理制度,堅持按崗定薪、崗變薪變,強化全員業績考核,合理確定各類人員薪酬水平,逐步提高關鍵崗位的薪酬市場競爭力,調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四條 堅持短期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實行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企業所有工資性支出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第二十六條 規范職工福利保障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福利費等政策規定,不得超標準、超范圍列支。企業應當嚴格控制職工福利費支出,取消不合規的福利性項目。
第二十七條 加強企業人工成本監測預警,建立全口徑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不斷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
第二十八條 健全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長期激勵計劃以及實施方案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項應當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業集團要將所屬企業薪酬福利管理作為財務管理和年度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工資總額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屬企業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出現超提、超發工資行為的企業,應當清退并且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同時,按照分級管理職責分工,由管理部門核減企業下一年度工資總額基數,并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市國資委對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不匹配、內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規范、收入分配關系明顯不合理的,市國資委將對其工資總額預算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條 市國資委將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出資人監管以及紀檢監察、巡察、審計等監督檢查工作范圍,必要時委托專門機構進行檢查。對工資總額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的市屬企業,市國資委將視情況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并且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屬企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應當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國資委、市屬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