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規發〔2019〕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加強林木采伐管理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林木采伐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踐行“兩海兩綠”發展路徑,切實保護我市森林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鹽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林業生產經營、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木材加工等與林木采伐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管理第一責任人,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好林木保護主體責任。
第四條 森林采伐實行限額采伐制度和憑證采伐制度。
年森林采伐限額是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采取總量控制、逐年減少的措施,嚴格控制采伐限額。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五條 嚴格林木采伐審批程序。市、縣級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森林資源管理和林木采伐的審批、監管工作,不得違規委托或下放審批權限。
縣級以上重點工程、民生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確需采伐林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由市、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
第六條 從嚴控制采伐,嚴格控制皆伐,科學管理撫育間伐,加強低產(效)林改造。
第七條 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林木嚴禁采伐;市域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嚴禁采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嚴禁采伐。
第八條 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重點林區的林木從嚴控制采伐;省級以上重點生態公益林采伐需專業人員出具現場查驗意見表,屬于立地條件差、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應禁止采伐。
城市綠化樹木從嚴控制采伐,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等原因的,提倡修剪或移植,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未納入省級以上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的骨干河道兩岸、重要湖泊周圍、交通要道(鐵路、高速公路、縣級以上道路以及海堤公路)兩側、城市集鎮四周等重要生態區位的林木,要根據其生態防護功能的重要程度,分別界定為市級生態公益林和縣級生態公益林,參照省級生態公益林進行采伐管理。
鼓勵在公路、鐵路兩側建立林苗兼用的林地,生長過密時可進行移栽,保證林地面積和林木蓄積,增強生態防護和景觀效果。
第十條 林木采伐后,必須按照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書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等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未按時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質量不合格的,不再核發采伐許可證。
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重點工程確需移栽或砍伐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市場化育林護林工作機制。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國資公司或專業林場,負責本地區造林苗木的提供、中幼齡林撫育工作。
對現由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承包經營且不宜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的商品林,采取林地流轉、購買林木所有權等形式收歸國有,嚴格限制采伐。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分別制定市、縣級生態公益林的管理辦法,將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加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對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在享受國家級或者省級生態補償的基礎上,要結合實際進行配套的生態效益補償。
對國有公司用于林地流轉、購買林木所發生的費用,同級財政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第十三條 加強木材加工企業管理。不再招引以本地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加工類企業,鼓勵現有企業轉型升級,不再從事木材初加工為主的生產或者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生產加工。
第十四條 加強日常執法監管。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對違法違規采伐林木的情形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肅查處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一經查實依法懲處;對違規審批采伐林木的行為,依紀依規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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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