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發〔2019〕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市區土地統一儲備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區土地統一儲備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土地儲備運作,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17〕62號)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區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統籌負責,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統一結算”的土地儲備模式。建立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職能主體,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各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作為實施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管理網絡,進一步嚴格土地儲備計劃、前期開發整理、入庫標準、儲備地塊管理和資產資金管理。
第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承擔鹽都區、亭湖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范圍內土地儲備工作,負責實施大豐區相關土地資源戰略性收儲。市城投集團、交投集團以及各區政府(管委會)符合條件的國有投資公司可按項目受托參與土地整理開發。
第四條 堅持規劃引領,強化土地收儲與土地出讓的有機銜接,要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后續土地儲備運作統籌協調安排,實現土地儲備運作與城市功能提升的良性循環。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市場供需狀況,結合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圍繞市區功能定位、重點發展板塊和項目建設需求,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提交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儲備計劃應于上一年度第三季度編制完成,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提請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土地儲備計劃的編制工作,各區及有關單位要在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土地儲備和出讓計劃報送市土地儲備中心匯總。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包括:
1.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2.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3.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4.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5.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6.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市政府批準,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收購的土地;
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對上述5種類型的土地等實施儲備,并組織開展前期開發整理。
1.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依法收回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入庫儲備。
2.收購的土地。對企事業單位的土地通過收購方式進行儲備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自行或委托有關國有投資公司實施。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評估結果協商確定補償標準,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確認后,簽訂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經農用地征(轉)用后形成的國有新增建設用地。完成征(轉)用并明確為“政府儲備”類型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入庫儲備。
4.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直接收儲。
第十條 嚴格入庫儲備標準,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必須產權清晰。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以及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且未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對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實行統一管理。根據儲備地塊的具體情況,可采取委托管護、實施單位自行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做好市區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儲備土地依法依規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平整、臨時利用等前期開發工作,所有建設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確定實施單位。
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開發片區、重點建設項目,與各區及有關國有投資公司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合作機制。與國有投資公司合作開發整理的項目需經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市場需求,結合各區實際情況,在開發整理為凈地的儲備土地中科學選擇擬上市地塊,合理安排上市進度,統一編排出讓計劃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提請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國有投資公司梳理土地融資項目,規范運作,協助國有投資公司整合存量土地資源,科學組織上市,逐步盤活變現。
第十四條 加大力度推進已收儲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前期開發、配套設施建設等工作,儲備土地在完成開發整理、配套建設后方可上市供應,提升儲備土地價值空間。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1.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2.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3.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要在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指導下,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土儲專項債券額度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排項目,及時填報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申請材料,報請市區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申報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要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土地出讓收入要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市土地儲備中心要利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委托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在相關法律法規框架內做好土地儲備的各項工作。要積極爭取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推進“小收儲、大規劃”地塊整體開發,釋放存量土地。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管,有計劃地安排資金用于土地儲備。依據相關文件規定,土地儲備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和簽訂的相關協議,按照項目實施的時序進度支付資金,所有項目資金結算必須以審計結論為準。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運作應當從源頭控制成本,對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規范征收補償和搬遷安置行為,加快項目前期運作速度,緊扣時間節點,提高運作變現效益,降低財務成本。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區、各國有投資公司必須依法依規開展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工作,審計部門要強化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出讓后,嚴格實行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分成比例,在市區兩級進行統一分配。市土地儲備中心出資部分及財務費用,由市財政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扣除后,結算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對于有關國有投資公司參與儲備土地開發整理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審定的投入成本給予適當的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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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