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辦發〔2019〕52號
響水縣、濱海縣、射陽縣、東臺市、大豐區、亭湖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灣(灘)長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灣(灘)長制實施方案
灣(灘)長制是河長制向海洋灘涂的全面延伸。全面推行灣(灘)長制是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堅持陸海統籌、綜合治理水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新型治理模式。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近岸海域環境管理與保護,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提升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功能為重點,以防治海洋污染、改善海洋環境、修復海洋生態、保護海洋資源、提升海洋綜合價值為主要任務,在全市沿海地區全面推行灣(灘)長制,為推進“兩海兩綠”、實現高質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海灣(灘)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強化規劃約束,維護海灣(灘)生態功能。
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市、縣、鎮三級灣(灘)長制組織體系。明確各級灣(灘)長職責,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
堅持陸海統籌、綜合治理。建立與河長制、斷面長制的信息共享機制。堅持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并重,推進海、陸、河、湖系統治理,工業、農業、生活一體化治理,切實增強海灣(灘)自凈及修復能力。
堅持問題導向、因灣(灘)制宜。立足不同海灣(灘)實際,實行一灣(灘)一策,解決好海灣(灘)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依法依規加強管理保護,建立健全海灣(灘)管理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海灣(灘)的良好氛圍。
(三)主要目標
1. 總體目標。通過在全市實施灣(灘)長制,逐級壓實地方政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構建陸海統籌、河海兼顧、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治理模式,推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管理保障能力顯著提升、海洋生態環境明顯好轉、水質優良比例穩步提高、海洋經濟社會功能與自然生態系統更加協調,實現水清、岸綠、灘凈、灣美、物豐的藍色海灣(灘)治理目標。
2. 分階段目標。2020年,全市建立起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灣(灘)長制運行機制;主要入海河流水質達到考核或控制目標要求,消除劣V類斷面,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2022年,全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入海污染物總量總體下降,海洋垃圾得到有效治理。2025年,全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近岸海域水質達到國家、省考核或控制目標要求。
二、組織形式
(一)組織體系
市、縣(市、區)分別設立灣(灘)長、副灣(灘)長,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級灣(灘)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副灣(灘)長;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縣級灣(灘)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縣級副灣(灘)長。鎮(街道)設立灣(灘)長,鎮(街道)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鎮級灣(灘)長。
市政府成立灣(灘)長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監察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鹽城海事局等相關部門組成。
市政府設立灣(灘)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灣(灘)長辦”),市級副灣(灘)長兼任灣(灘)長辦主任,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灣(灘)長辦常務副主任。灣(灘)長辦與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辦公,增設灣(灘)長工作組,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相關處室主要負責同志作為聯絡員。
各縣(市、區)參照市灣(灘)長制辦公室設置模式,并結合本地實際設立本級灣(灘)長制辦公室,各級灣(灘)長制辦公室承擔灣(灘)長制日常工作。
(二) 工作職責
1. 各級灣(灘)長工作職責
各級灣(灘)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海灣(灘)管理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轄區內灣(灘)長制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灣(灘)長制推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并牽頭組織協調聯動、督查考核和問責追究。副灣(灘)長協助灣(灘)長統籌協調灣(灘)長制的推行落實。
各級灣(灘)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海灣(灘)的綜合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包括海洋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環境治理、風險防控、綜合功能提升等,牽頭推進海洋生態環境精細化保護、科學化利用、規范化管理,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海灣(灘)明晰管理責任,協調組織實施聯管聯控,強化陸海統籌。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灣(灘)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2.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監察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縣(市、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責任人落實灣(灘)長制工作不力以及失職、瀆職者調查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灣(灘)長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沿海產業結構調整。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工作,指導督促各地淘汰落后產能。
市公安局:負責推動海洋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建設,會同生態環境、水利、海事、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協調指導加大對涉嫌海洋環境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灣(灘)長制推進實施的財政政策;協調落實市級海洋環境綜合治理、長效管理等相關資金政策,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籌陸海空間開發和保護,完善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總體布局;負責實施海洋生態、海岸線整治修復等工作,推進海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沿海重要濕地、植被、鳥類、自然遺跡等重要生態系統資源本底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牽頭實施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協調指導污水處理廠等海洋環境治理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海域使用保障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開展入海排污口排查;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探索建立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構建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與項目環境影響審批聯動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快補齊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指導推進城鎮雨污水管網建設及長效管護工作,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切實減少黑臭水體數量。
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負責港口及靠港船舶、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和危化品運輸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指導、監督港口碼頭整治和管理,推進船舶和港口作業區污染物有效收集處理;指導建立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機制。
市水利局:加強河長制與灣(灘)長制有效聯動,指導入海河流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深入開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污染治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指導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組織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
市商務局:負責對水上加油點管理,組織實施油品升級和油氣回收。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配合做好海洋旅游開發與旅游區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船舶燃油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監督。
鹽城海事局:負責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轄區內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依法做好船舶尾氣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3. 灣(灘)長辦工作職責
落實灣(灘)長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實施灣(灘)長制日常工作,組織擬訂灣(灘)長制各項制度,制定年度灣(灘)長制實施方案及重點任務清單,負責灣(灘)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信息宣傳、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協調灣(灘)長制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監督指導下級灣(灘)長制工作。
各級灣(灘)長及灣(灘)長制辦公室不代替各職能部門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并推進落實灣(灘)長交辦事項。
三、主要任務
(一)統籌陸海污染物排放管理
1. 優化提升沿海產業結構。堅持綠色低碳生態發展,優先發展綠色低碳海洋產業,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港產城聯動發展,加強涉海載體建設,以海濱港城、涉海園區為重點推進海洋經濟載體建設,促進海洋資源要素向重點區域集聚。開展產業項目生態循環化改造,全面梳理沿海工業園區及其產業定位,引導產業園區走綠色化、循環化發展道路,推動沿海產業邁向中高端。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環保專項整治,推進園區及企業整治提升,完善園區安全環保基礎設施,切實提升園區安全環保管理水平,對安全環保不達標工業企業依法進行關閉退出。
2. 嚴格控制污染物產生排放。全面實施國家和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0年完成全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方案的編制。開展入海排污口專項排查,摸清底數,2019年底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專項排查和登記造冊工作。探索入海排污總量控制實施辦法,確定海域水質管理目標、減排指標和減排方案,以海洋環境容量引導區域產業及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深入開展重點污染工業企業治理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深化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減少污染物源頭產生和排放。定期清除河湖污染底泥,切實減少黑臭水體數量。強化船舶和港口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加強污染接收處置能力建設,推進船舶和港口作業區污染物有效收集處理。
(二)加強沿海濕地保護與修復
1. 強化濕地及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進一步加強黃海濕地保護,嚴格貫徹落實《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鹽城黃海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及可持續發展三年行動綱要(2019-2021)》。因地制宜推進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濱水生態廊道建設。開展重要濕地、植被、鳥類、漁業資源、自然遺跡和重要海島等重要生態系統本底調查,推進各類海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落實海洋保護區和海洋生態紅線保護區管控措施。提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到2020年,兩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能力全部達到國家規范化建設要求。
2. 推進濕地資源生態修復工程。開展“藍色海灘”整治行動,落實《鹽城市濕地保護修復兩年行動計劃(2019-2020)》,實施潮間帶退化濕地修復、河口濕地修復、受損岸線修復等保護修復工程,在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內實施退漁還濕、沿海灘涂棲息地改善等工程。加快實施河坡生態養護、灘涂植被生態恢復,退耕退漁退養及還林還湖還濕工程。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重要漁業資源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棲息繁衍場所保護。
(三)嚴格海洋資源空間開發利用
1. 嚴控圍填海及岸線開發活動。按照國家和省圍填海管理規定,嚴格控制新增圍填海,加快推進全市范圍內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推進海洋生態環境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使用,完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總體布局,清理整治沿岸違建和廢棄工程。落實岸線分類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線的開發利用活動,加大自然岸線保護力度;合理利用岸線資源,保護海岸地形地貌的原始性和多樣性。嚴格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加大海洋減船轉產力度,嚴格執行壓減方案,讓有限的漁業資源得以休養生息,保障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
2. 強化海洋生態空間綜合管控。落實海洋功能區劃開發保護和用途管制要求,統籌協調海陸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生態環境保護,嚴格控制生產、生活、生態用海空間。按照“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統籌陸海空間開發和保護。加快健全海洋生態紅線保護制度,嚴格落實《江蘇省海洋生態紅線區保護規劃》。建立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與項目環境影響審批聯動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3. 嚴格海洋垃圾傾倒及清理責任。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清理—上報”制度,分級推進轄區內海洋垃圾監管和清理工作,打造清潔岸灘海面。海域使用權人、港口(碼頭)、濱海公園、景區管理部門對自身經營活動產生的海洋垃圾負責清理;其他海洋垃圾由所在地的各級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負責清理。各地要建立巡管隊伍,組織開展責任岸灘巡查,及時做好海洋垃圾分類收集、清理工作,保護海洋環境。
(四)規范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防控
1. 嚴格涉海生產活動環境風險管理。加強港口和海運船舶監管,完善港口、碼頭和船舶排放油類、化學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設施,嚴格海洋傾廢監管。以沿海化工園區及石油、化工、冶煉、生物制藥等企業為重點,全面排查沿海地區海洋污染事故潛在風險源。持續開展環境安全檢查,嚴格落實涉海工程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制度,建立涉海高環境風險、重污染企業或項目的逐步退出制度。依法加強涉海工程環境準入管理。
2. 提升環境風險防控應急水平。加強重點港區污染事故應急體系、近岸海域環境預警體系和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風險防范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危險化學品泄漏、放射性污染、海洋生態災害等的應急響應機制。加強應急設備、船舶和人員配置,開展事故現場應急監測、污染處理和事后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提高應對突發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五)強化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監管
1. 建立陸海協調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加快推進市、縣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完善陸源入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入海河口水質在線監測、近岸海域水質定期監測體系建設,建立近岸海域水質監測數據庫和在線監測信息平臺。基于浮標、岸基站、海上平臺等在線監測設備和技術手段,構建海洋生態環境在線監測網絡。
2. 加大海洋生態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和《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等,明確灣(灘)管護責任主體和職責范圍,按照灣(灘)長制度要求分級落實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監督執法能力建設,加大對陸源入海污染源、入海河流斷面及近岸海域環境狀況的陸海聯合執法檢查力度,保持海洋環保執法高壓態勢。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海洋違法行為,對治污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和園區,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和區域限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沿海地區要把推行灣(灘)長制作為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進度安排,狠抓責任落實,形成“政府主導、上下聯動、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確保灣(灘)長制工作取得實效。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灣(灘)長交辦事項抓好落實。對于涉及多部門多地區協作的任務,由各級灣(灘)長明確牽頭部門,加強統籌,抓緊、抓實、抓到位,參加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同發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快建立組織體系,抓緊制定工作手冊,明確管理目標、重點任務、資金政策保障和進度安排、責任分工等。
(二)完善工作機制
制定灣(灘)長巡查及會議、信息報送、檢查推進等配套制度,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完善考核評估辦法,形成海洋環境管理保護合力。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因地制宜,實施“一縣一策”,針對海灣(灘)沿岸不同地區地理特點以及存在問題,組織編制灣(灘)長工作清單,制定年度任務書,提出時間表和線路圖,有序組織實施。全面量化灣(灘)長制事務,明確職責,規范灣(灘)長巡查、協調、工作督查、考核和信息通報等行為。建立灣(灘)長制工作聯系單,對巡查發現、群眾舉報的問題,及時交辦、督辦、查辦,確保事事有人辦、件件有落實。
(三)落實資金保障
灣(灘)長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力度,統籌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海洋功能提升、資源保護、污染防治和生態濕地修復等投入。積極探索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海域環境治理與保護,積極培育環境治理、海灣(灘)保潔等市場主體,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用于海域日常管護。規范海洋管理保護資金使用,加強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
(四)嚴格考核問責
制定灣(灘)長制考核辦法,根據不同灣(灘)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市灣(灘)長辦每年對沿海各縣(市、區)灣(灘)長制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并向社會公布。灣(灘)長制考核納入市對沿海各縣(市、區)的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市灣(灘)長辦對灣(灘)保護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重視不夠、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進行約談問責,對于海洋資源環境惡化、生態環境損壞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強化宣傳監督
建立灣(灘)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臺,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灣(灘)長名單,在灣(灘)顯著位置設立灣(灘)長公示牌,標明灣(灘)長職責、灣(灘)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有效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防污治污。通過招募志愿者、聘請社會監督員、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對灣(灘)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對灣(灘)管理保護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海灣(灘)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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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