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開發園區工業用地收儲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開發園區工業用地收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調控能力,促進我市開發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類開發園區所轄范圍(以下簡稱相關轄區)。含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級工業園區。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是指我市相關轄區范圍內存量工業用地和擬規劃為工業用地的土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相關轄區范圍內工業用地收儲的職能主體,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和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可按項目受托參與一級土地的整理開發。
發改、工信、住建、商務、國資、生態環境、文廣旅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工業用地收儲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計劃與供應
第四條 每年第四季度末,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存量工業用地和擬規劃為工業用地等相關信息進行調查填報。
第五條 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將擬收儲的工業用地信息報送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后,由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匯總,作為擬定工業用地收儲計劃的依據。
第六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轄區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工業項目的需求,確認工業用地項目用地規模計劃,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執行。計劃內容應包括:
(一)庫存工業用地結轉情況;
(二)擬規劃為工業用地儲備計劃;
(三)工業用地供應計劃;
(四)工業用地資金需求情況。
第七條 全市各類開發園區所轄范圍工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統一結算”的運作模式,由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建立工業用地儲備庫。
第三章 入庫標準和程序
第八條 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產權清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以及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且未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第九條 相關轄區范圍內工業用地可以納入土地收儲范圍,具體有:
(一)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工業用地;
(二)依法收回的國有工業用地;
(三)收購的工業用地;
(四)其他可依法收儲的工業用地。
第十條 已辦理土地征收的工業用地收儲程序: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土地成片開發計劃的報批工作,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為土地征收工作的實施主體,征收工作完成后的土地統一移交并納入市、縣(市、區)土地儲備庫。
第十一條 存量工業用地的收儲程序:
(一)委托實施。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調查情況和處置方案,按照年度收儲計劃安排,委托轄區政府(管委會)對擬收回土地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洽談。
(二)確定收回補償金額。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或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確認。
(三)收回方案報批。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確認的評估結果會同土地儲備機構、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并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合同簽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及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政府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積、用途及權屬證明;
2.收回補償辦法、補償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
3.交付土地及附著物等收回資產的期限和方式;
4.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糾紛的處理;
7.其他需明確的內容。
(五)通知收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協議》,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書》。
(六)費用撥付。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協議》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回所涉及的各項補償費用,同時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等不動產權利證書。
(七)注銷登記。在向原土地使用權人足額支付土地收回各項補償費用后,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相關不動產登記權利證書的注銷登記手續。
(八)納入儲備。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建立工業用地儲備土地入庫臺帳。
(九)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對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實行統一管理。根據儲備地塊的具體情況,可采取委托管護、實施單位自行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
第十二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和企業按城鄉規劃搬遷后騰出的工業用地,可以納入政府儲備范圍。對于園區內的低效工業用地,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通過政府(管委會)主導再開發、原土地權利人自主再開發、園區平臺參與再開發等多種形式,采取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議置換、“退二進三”等多種方式實施再開發。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做好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自行或委托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和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對儲備土地依法依規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將生地變為熟地。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應結算返還的土地收儲開發成本、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也可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
第十五條 工業用地的征收、收回、收購所需資金也可由相關轄區先行籌措。待土地出讓后,在財政部門結算給儲備機構的收儲開發成本中予以返還。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 建立土地出讓凈收益分成機制。規劃為工業用途的土地,土地出讓價格原則上按照不低于各項收儲成本、利息及財政計提之和確定。土地出讓后出讓收入扣除投入成本、利息及財政計提后的凈收益部分,由財政全額撥付相關轄區。
第五章 督查落實
第十八條 土地收儲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爭議各方可依合同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相關轄區政府(管委會)和各相關部門應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工業用地收儲領導責任制,對工作不力、不到位的,市政府將嚴肅問責。參與工業用地收儲的工作人員在土地收儲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相關服務業、旅游業等項目用地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