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鹽城市大豐區、鹽都區、亭湖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多層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遵循業主自主、政府支持、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負責協調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財政、消防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分別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監管、規劃管理、安全管理及監督檢驗、資金補貼劃撥支付等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住建部門為增設電梯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牽頭負責轄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矛盾協調等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工作。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應當經本幢或者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噪聲、通行等不利影響;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權益受損業主協商,形成書面補償方案。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增設電梯事項進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增設電梯建筑設計方案;
(二)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三)電梯運行、保養、檢驗、維修等費用分攤方案;
(四)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五)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前款規定的增設電梯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建設、運行使用、維護管理等費用,應當由出資業主共同承擔,可以根據樓層、戶型面積等因素共同協商費用分攤比例。
非單一產權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六層以上(含六層)每部電梯補貼10萬元,五層以下(含五層)每部電梯補貼8萬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單元的業主作為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者(以下簡稱建設者),應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義務和責任。建設者可以自行辦理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增設電梯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業主達成協議的有關方案和管線遷移改造方案應當在擬增設電梯樓幢的所有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屬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住建部門所設窗口受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相關材料。公示有異議的,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業主請求依照相關規定組織調解。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按照規定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相關材料;
(三)建筑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包括總平面圖、間距分析圖、建筑圖、施工圖等);
(四)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說明;
(五)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
(六)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書面協議;
(七)公示材料。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流程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住建部門制定,住建部門所設窗口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流程進行審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涉及的相關供電、供水、排水、通信、有線電視、供熱、路燈等管線和設施設備遷移及其他配套設施項目改造的,各管線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安裝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十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安裝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接受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后,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后,電梯施工單位按照規定分別向市城建檔案館和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后可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住建部門收到政府財政資金補貼申請后,會同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立即全額墊付,并撥付至單元全體業主共同確認的政府補貼資金接收賬戶。
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每年12月統一結算。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使用單位是增設電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第二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行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和引導本地的電梯生產、施工、維保企業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不斷培育壯大本地電梯產業規模。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可依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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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