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區虛擬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區虛擬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虛擬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虛擬軌道交通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鹽城市區虛擬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事項。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虛擬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
市公安機關負責虛擬軌道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虛擬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對虛擬軌道交通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查,保障虛擬軌道交通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防汛、氣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為虛擬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廣泛聽取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后,制定虛擬軌道交通服務規范和乘車規則。
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范向社會公示服務承諾,保證客運服務質量,提供安全、便捷、優質、高效的客運服務。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送初期運營報告,并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
第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和要求,統一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導向標志。
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虛擬軌道交通首末班車行車時間、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虛擬軌道交通車輛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及時向乘客公告。
第七條 虛擬軌道交通車輛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信號和虛擬軌道交通專用信號行駛。
在有虛擬軌道交通專用信號時,虛擬軌道交通車輛應當按照專用信號的指示行駛;在沒有專用信號時,虛擬軌道交通車輛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信號的指示行駛。
虛擬軌道交通線路與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置虛擬軌道交通與道路交通信號的聯動控制設備及專用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對虛擬軌道交通實施交通信號優先控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虛擬軌道交通平面交叉路口和沿線重點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虛擬軌道交通車輛的安全通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停靠站點的秩序管理,保障乘客有序進出站。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督促運營單位在事故易發路段設置車道隔離設施。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車輛、行人禁止進入虛擬軌道交通專用車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區域或人行橫道線,根據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允許公共汽車進入,或者在虛擬軌道交通車輛停運時段允許其他類型車輛進入的;
(三)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
(四)因虛擬軌道交通車輛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維修、急救、工程搶險等車輛需要進入的。
第九條 虛擬軌道交通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三)專用車道設置虛擬軌道交通車輛限速標志,最高時速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不得超過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道路限速標志的路段,遵守有關限速規定,并保持安全時速。遇有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不得在車站站臺以外區域上下客。
第十條 禁止下列妨礙虛擬軌道交通車輛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虛擬軌道交通專用車道;
(二)擅自在虛擬軌道交通專用車道內停留;
(三)在車道、車站、進出站通道和其他相關區域,堆放物料、擺設攤點、設置障礙、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四)損壞、擅自操作虛擬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或者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強行攔截、攀爬虛擬軌道交通車輛,強行上下車;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損壞、移動虛擬軌道交通道路隔離設施;
(八)向虛擬軌道交通線路范圍內拋灑雜物;
(九)其他危害虛擬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虛擬軌道交通車輛及駕駛人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崗位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十三條 虛擬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票價支付車費,未按照規定票價支付的,運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要求乘客補交車費。
符合市區公交優惠乘車條件的乘客,應當按規定出示有效乘車憑證,不能出示的,運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車費。
第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不得在虛擬軌道交通車輛或者場站內飲酒、吸煙、乞討、亂扔廢棄物、攜帶寵物。
乘客有違反前款行為時,運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對乘客進行勸止,勸阻無效時,運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分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核查和處理投訴事項,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是虛擬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增強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安全乘車和應急知識宣傳。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虛擬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操作規程,駕駛員、乘務員等從業人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駕駛員、運營控制中心等重要崗位人員開展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運營車輛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投入運營。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虛擬軌道交通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等,并為車輛配備自動破玻裝置、視頻監控、自動滅火裝置、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保證安全應急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運營單位應當在站臺進(出)口處安裝防沖撞設施,設置通過式金屬探測門、視頻監控、手持式金屬探測器、危險液體檢查儀、氣味監測預警裝置等安檢設備,配備安全防護器材。
第二十一條 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運營單位應當在虛擬軌道交通主要站點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的違禁物品目錄。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乘客應當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于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運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制止其乘車;在經營服務中,發現乘客有違反公共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相關穩控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運營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監督指導運營單位開展反恐防范、安檢、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運營單位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虛擬軌道交通車站及車廂內配置相應的器材、設備和技防設施,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完善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和應急預案,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定期組織演練和安全評估。發生突發事件后,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部門的要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運輸措施:
(一)搶險救災;
(二)主要客流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
(三)舉行重大公共活動;
(四)其他需要及時組織運力對人員進行疏運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為虛擬軌道交通車輛購買車輛保險、設立事故賠償專用資金。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運營單位違反有關運營管理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
乘車人、社會車輛等違反法律規定影響虛擬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虛擬軌道交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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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