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行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的集中統一監管,按照“投資、建設、監管、使用”互相分離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的管理運行機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專業化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江蘇省政府投資非盈利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印發鹽城市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在鹽城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等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實行集中建設的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
(三)政府確定實行集中建設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
第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實行集中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研究確定,可以為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全資或控股企業,但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內控制度健全、專業化管理人員齊備,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市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全市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會同市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全市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的集中建設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會同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本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的集中建設工作。
第七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應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方針,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建筑師負責制等工程建設組織模式,采用裝配式、BIM數字建造等方式,在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章 職責和分工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本實施細則,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指導、督促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建立健全管理體系;
(三)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集中建設工作情況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進行督查考核;
(四)應用江蘇省集中建設項目監管信息系統,定期統計、逐級上報項目集中建設情況,并對集中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五)協調解決集中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六)負責對項目的工程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七)承擔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在集中建設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照規定開展項目督查、綜合驗收及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集中建設有關事宜。
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審核、年度預算安排和執行管理;對項目投資概(預)算進行評審,核定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費;依據審計部門決算審計結果,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項目土地、規劃以及不動產登記等的管理。
稅務部門負責項目相關稅費的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項目使用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報批工作,并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
(二)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節能審查、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審核、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等國家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置事項的辦理;
(三)參與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的編制和施工圖設計交底;
(四)明確項目代表,參與項目推進過程中的溝通協調事項;
(五)按照規定編制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預算,按照招標文件和工程承發包合同及時將自籌非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給項目集中建設實施單位;
(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接收和移交;
(七)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決策規則、招投標管理、材料設備采購、施工現場管理、簽證變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財務管理、項目網上信息公示等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的計劃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采購招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控制等方面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違約責任;
(三)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執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四)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制定管理方案;
(五)負責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以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名義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后的各項建設手續;
(六)積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筑技術,在工程采購中加大綠色建材推廣應用比例;
(七)根據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自籌資金計劃,及前年度項目各類資金結轉等情況,會同使用單位編制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預算;
(八)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等單位的招標及材料設備的采購或選用,簽訂合同并組織實施;
(九)嚴格履行項目建設單位職責,執行批準的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資,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使用江蘇省集中建設項目監管信息系統,實現項目管理全過程留痕;
(十)嚴格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農民工工資款每月支付等規定,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和工資款,審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十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并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十二)及時向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和項目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項目情況;
(十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應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嚴格控制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原則上不予調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確需調整的,由項目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
(一)工程設計規范、取費價格等國家政策有重大調整的;
(二)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疫情等不可抗力的;
(三)建筑材料價格、地質條件有重大變化的;
(四)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發生調整的。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費納入項目總投資,按照省財政廳《江蘇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40號)有關規定執行。對不能按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項目投資控制超概算等管理目標的,可予以不超過集中建設管理費的10%的比例扣減。
第十五條 項目使用單位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批復文件和有關規定,及時對接溝通,可以會議紀要、合同協議等書面形式,明確集中建設項目范圍、管理目標、雙方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十六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做好工程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建成后,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及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將項目交付給項目使用單位。交付行為不屬于權屬轉讓范疇。
第十九條 自項目交付后3個月內,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和上報;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需報決算審批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向項目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建設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同時做好相關資料備份工作。
項目使用單位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別進行賬務調整,完善相關資產檔案、財務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后,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做好跟蹤服務,負責組織工程質量和建筑設備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單位,不得承擔集中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主管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集中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集中建設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實際,制訂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