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鹽城銀保監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鹽城市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鹽城市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的實施意見
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鹽城銀保監分局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科技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市財政局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市生態環境局
市住房城鄉和建設局 市水利局 市農業農村局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精神,按照省政府辦轉發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關于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21〕80號)的工作要求,有力有序推動鹽城市綠色金融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產業強市、生態立市、富民興市”戰略,走好“兩海兩綠”路徑,構建具有鹽城特色的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產品創新體系、政策支持體系、科技支撐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引導和激勵更多金融資源支持節能減排和綠色發展,助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加快建立,確保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二、主要目標
“十四五”時期,全市綠色融資規模持續增長,綠色信貸余額增幅高于各項貸款余額的平均增幅,確保綠色信貸增量與增速位居全省前列。推動綠色債券發行,輔導綠色企業上市,推動綠色項目納入政府專項債,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組建綠色金融專業服務團隊,推動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支行或網點1-2個,積極申報國家級、省級綠色金融創新試點。初步構建形成政策協調順暢、支撐體系完整、保障機制完善、區域特色彰顯的綠色金融生態。
三、具體措施
(一)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機制
1.推動綠色信息披露。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定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本機構綠色金融戰略及政策取向、實施情況、環境效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項目授信情況等內容,自覺接受公眾、市場、利益相關方的監督。支持具備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外部獨立第三方機構對自身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相關工作開展評估或審計。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年度在財務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或者以專題報告形式披露本機構綠色金融發展情況及環境信息。
2.完善綠色融資擔保體系。充分發揮融資擔保的增信服務作用,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于綠色產業。引導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對綠色項目和企業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綠色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簡化擔保流程,實行快捷擔保審批,簡化反擔保措施。
3.健全貨幣政策激勵引導機制。聯合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市級綠色企業名錄庫并積極申報省級名錄庫,加大對入庫企業的貨幣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優先對綠色貸款占比較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貸款、再貼現業務。推動碳減排支持工具在基層的落地工作,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綠色信貸投放,降低綠色企業融資成本。
4.發揮財政政策激勵作用。積極發揮財政政策重要作用,落實省綠色金融獎補政策,支持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扶持綠色企業上市、鼓勵開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擴大拓展鼓勵政府性擔保公司為綠色債券擔保。運用 “小微貸”“蘇科貸”“蘇信貸”“蘇農貸”“環保貸”“信保貸”等政銀合作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領域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綠色領域建設項目納入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推動綠色產業發展。
(二)推動綠色金融增量擴面
5.建立綠色信貸組織體系。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緊抓機遇加速發展戰略轉型,以金融綠色轉型推動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指導有條件的銀行業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支行和綠色網點,為綠色信貸提供優質金融服務。鼓勵各法人金融機構制定落實綠色金融業務發展規劃,確立目標、壓實責任,完善組織架構和業務運作機制,加快金融業務的“綠色轉型”。
6.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綠色信貸管理辦法,建立綠色企業評價體系,在客戶準入、授信政策等方面實行差別化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批綠色項目,提高信貸審批效率。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綠色金融業務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考核引導,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安排專項激勵費用、績效考核傾斜、內部轉移定價優惠、利潤損失補償等方式,對綠色金融予以獎勵。適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綠色信貸不良率容忍度,建立完善綠色小微信貸盡職免責機制,激發其開展綠色信貸業務的積極性。
7.加大綠色信貸產品與服務供給。加強科技領域綠色信貸產品創新。積極探索運用風險投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可轉貸等新型融資模式,加大對處于創業期的綠色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節能領域金融產品應用。大力推廣“環保貸”“節水貸”等綠色信貸產品落地,加大對節能降耗、減排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對機械、化工、造紙、電力等支柱產業淘汰落后產能和工藝,降低能耗和排污的項目,予以積極支持。探索開發針對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等領域的信貸產品,引領綠色生活、綠色交通。提升生態農業金融服務質量。依托金融顧問APP開展農業企業走訪活動,及時了解生態農業、綠色產業、低碳行業等在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并提供服務精細化、措施精準化、力度精確化一對一、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鼓勵因地制宜創新發展綠色金融。依托高新區、中韓產業園、創業中心等平臺,開展“綠色+”等金融創新試點,積極申報國家級、省級綠色金融創新試點項目,探索供給側改革、綠色低碳發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等的新模式,加大對新基建、新能源、新業態等支持力度,推動綠色發展、綠色跨越。
8.拓寬綠色直接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以及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支持地方綠色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以及藍色債券、碳中和債券和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等銀行間債券融資工具融資,拓寬綠色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節能環保、新能源等企業在滬深交易所、北交所、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以及境外上市融資,幫助優質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9.積極發展綠色保險。圍繞我市產業特色和綠色經濟特點,積極創新相關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合理確定保費費率,有效提高產品吸引力。適時在重點排污企業、化工企業集聚區、化工原料及化工品生產、儲藏、經營和運輸重點區域或行業,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引導和推動其它企業使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擴大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廣使用范圍。
(三)強化綠色金融風險防控
10.加強綠色信貸風險管理和處置。指導金融機構按照國家和地方綠色標準,嚴格投貸前風控管理,防范項目“洗綠”“漂綠”“染綠”風險。引導金融機構在落實綠色金融政策的同時,不搞“一刀切”,不盲目對高碳排放行業企業抽貸斷貸。優化綠色金融生態環境,依法保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加快金融債權案件審理和執行。
11.提升金融機構環境風險管理能力。鼓勵金融機構將提升環境風險管理能力納入機構中長期發展戰略。引導金融機構合理測算高碳資產風險敞口,不斷優化資產質量。指導金融機構健全環境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體系,有效覆蓋極端天氣引發的“實體風險”和傳統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的“轉型風險”。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自身低碳轉型發展。
(四)發揮政府平臺作用
12.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以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為基礎,打造線上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臺,構建“四位一體”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實現產融對接、政策宣介、信息采集、跟蹤督辦等功能高效集成。建立線下綠色項目和企業融資對接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定期梳理綠色項目名錄,市工信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定期梳理綠色企業名錄,市科技局定期梳理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負碳技術等領域的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名單,市農業農村局定期梳理生態種植養殖、農業節水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綠色農業項目名單,及時向金融機構提供綠色項目和企業信息。
13.推進綠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積極開展企業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和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推動將企業環境保護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每半年將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抄送金融部門,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充分發揮第三方綠色評級與認證機構作用,保障綠色評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科學性。
14.進一步健全完善排污權交易平臺和市場功能。持續推動排污權交易制度實施,加快激活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促進區域環境資源優化配置和污染物總量減排。每年對全市排污權實施動態管理和核算,為排污權核算、交易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對各種手續健全、已經有償獲得排污權指標、環境行為健康、承擔污染減排工程項目或減排任務的企業提供排污權質押貸款。不定期對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審核人員和相關企業進行培訓,提高排污權交易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15.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推動對碳匯、核證自愿減排(CCER)項目資源地的調查研究,做好項目摸排和儲備工作。開展我市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的16家電力企業和21家非電企業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碳排放權總量設定與重點行業配額分配方案,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完成碳排放權配額分配工作,組織相關電力企業參加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督促企業完成配額履約和清繳工作,確保我市重點排放單位按時完成履約。
四、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推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鹽城銀保監分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綠色金融工作實施領導小組,加強對綠色金融工作的指導,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切實防范金融風險。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在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綠色金融的組織領導,參照設立相關工作機制,強化工作推動。
(二)嚴格督促考核。建立全市綠色金融工作督辦通報制度,將綠色金融工作納入各級、各相關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定期通報各地區各部門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工作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國資部門)要將綠色金融工作成效作為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各部門在選擇合作金融機構時,要將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情況和綠色金融業績作為重要參考。
(三)注重宣傳推廣。定期組織綠色金融研討,推進綠色金融交流合作。推動各縣(市、區)金融機構及時總結提煉綠色金融的特色做法和先進經驗,大力推廣可復制、可借鑒、可操作的創新機制、模式和產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亮點工作和突出成效的宣傳,提高社會關注度、認知度,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