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4年12月28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鹽政辦發〔2014〕117號)同時廢止。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預案銜接
1.5 工作原則
1.6 事件分級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
2.2 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3 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2.4 各地政府水源地應急指揮機構
3 監測、報告與預警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 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措施
4.3 響應終止
5 后期工作
5.1 環境損害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后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6.4 機制保障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預案實施日期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健全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以下簡稱“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科學、高效、有序地應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保障供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鹽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鹽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但可能影響到我市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預案銜接
本預案作為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獨立編制,與相關預案間互為銜接,各預案間銜接拓撲圖如下所示: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提高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積極采取措施減輕或消除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形成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3)專兼結合,科學處置。積極做好應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人員、物資和技術準備,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整合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充分發揮社會化應急處置隊伍和專家隊伍的積極作用,提高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和處置能力。
1.6 事件分級
依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將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Ⅰ級):指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指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Ⅲ級):指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Ⅳ級):指因環境污染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及應對工作需要,可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指示,成立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當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一般由市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根據省人民政府及省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當處置較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一般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進行處置。
2.2 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主任,其成員包括不限于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市水利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主要職責為:落實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收集整理有關事件數據。組織編制、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負責水源地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開展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2.3 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統一指導、協調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調節性重要商品以及通用性救災物資保障;協調電力部門保障應急救援的電力輸送與電力設施安全;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協調通用救災物資調運。
市公安局:負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維護,根據事件影響范圍對現場及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設立警戒區域,協助做好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轉移;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人員的立案偵查;負責會同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對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網上煽動滋事鬧事、造謠等相關信息處置和依法查處工作;依法處理因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負責事件發生后的巡邏防范,嚴厲打擊借機生事、趁火打劫等違法犯罪行為。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市級經費保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地質災害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負責環境應急專家庫的組建、維護和更新;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中水源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事故調查、定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件責任追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相關建設工程、建筑物的應急救援并提供技術支持;參加事故調查和處置,協調水源地及相關工程調度工作;提供事故影響區域內自來水管網情況;負責指導供水企業及時恢復事故發生地的自來水供應。
市交通運輸局:協助處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負責內河航道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營運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航道、公路等交通資源參加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和事故調查;負責內河航道水域交通管制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漁業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組織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和評估工作;負責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害調查與評估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參與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調查、評價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水源地水位、水量的監測,協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鹽城分局依法發布水文情報;利用水利工程運行調度,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給,努力改善水源地水質;指導事件中水源地保護有關工作;參與相關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等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受傷(中毒)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洗消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負責制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的醫學救援方案。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相關部門參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防火滅火,參與搶險救援,在滅火過程中協助生態環境部門防止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參與制定和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氣象局:負責監測事發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受污染區域氣象條件分析和預測信息。
鹽城市城市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指導鹽城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做好供水水源的切換和應急物資的投加,并加強水質監測確保水質安全。
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指揮、協調通信運營單位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鹽城供電公司:負責為應急救援處置提供電力保障。
鹽城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鹽城市城市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指導下,和鹽城粵海水務公司配合,迅速切換供水水源,通過多種途徑提高供水量,及時調整處理工藝,開展小樣試驗,分析應急處理藥劑的種類和投加量,配置相應的應急物資;加大原水、進廠水、出廠水的水質監測頻次和范圍,通過供水企業服務熱線電話(88305079、962001)24小時接收群眾來電。
鹽城粵海水務公司:京杭運河寶應段鹽城市水源地原水發生污染時,立即向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等主管部門匯報,同時向市區、建湖、射陽、大豐等受水地區的供水企業通報;根據指令配合相關受水地區的供水企業立即切換水源;根據污染情況調配應急物資,投加應急藥劑;加強水質監測及取水口巡查頻次;負責搶修供水設施設備;聯動寶應取水口周邊自來水公司,提前做好應急準備。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4 各地政府(管委會)水源地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根據轄區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情況,成立相應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一般等級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原則上由各縣區直接組織處置。
跨行政區域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管委會)共同負責;對需要市級協調處置的跨行政區域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請求。
3 監測、報告與預警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監測與信息收集
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具有相關監測能力的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手段,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其他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報告鹽城市人民政府。
(1)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
(2)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3)交通事故引發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4)自然災害引發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氣象等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重點對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進行監控。
3.1.2 信息研判與會商
通過日常監測監控首次發現風險源或水質異常信息,或通過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第一時間獲取預警信息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立即核實信息真實性,并通過進一步收集相關信息,及時報告至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并通報市生態環境局。
市生態環境局應立即進行核實,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會商,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3.2 信息報告與通報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社會應急聯動指揮機構、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因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等導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市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局。
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3.2.1 信息報告內容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初報
初報應當報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
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情況、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2.2 信息報告渠道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按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時間要求及時補充完整的書面報告。
3.2.3 信息報告流程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3.3 預警
按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一般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對可以預警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市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類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黃色、橙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或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市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準確、客觀地公開播發預警信息。發布預警信息后,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預警級別、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部門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或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寶應縣里運河氾水水源地如遇突發環境事件,按“屬地為主,先期處置”的工作原則,揚州市寶應縣將發布預警并采取預警行動,鹽城市同步發布對應等級的預警并配合做好預警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先期處置,逐步上報移交指揮權。
初判發生較大(Ⅲ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響應,指揮和協調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如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成立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將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一般(Ⅳ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根據相應縣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水源地應急指揮部對事發地相關處置工作提供業務指導、應急物資支援等。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過度。
對需要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請求。
寶應縣里運河氾水水源地如遇突發環境事件,揚州市寶應縣將啟動應急響應,鹽城市同步啟動對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并配合其做好響應措施。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進而影響或中斷向水廠供應原水時,應同步啟動《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2 響應措施
4.2.1 先期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工作;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發生的各類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應根據各地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件態勢,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
4.2.2 現場指揮與處置
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市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水源地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處置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水源地應急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等相關應對工作。
(3)統一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4)研究決定應急處置現場提出的請求事項。
(5)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毗鄰市通報情況。
(6)視情向省人民政府或相近、相鄰地區請求支援。
(7)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8)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9)配合上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特別重大或重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護、綜合保障、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應急專家等工作小組。
主要工作小組及職責:
(1)污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鹽城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同級別的現場調查和應急測繪,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減輕或消除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難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鹽城環境監測中心、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鹽城市氣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對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空氣質量、水源地水質等進行快速監測,提出初步應對建議;組織開展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對事件發生區域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等。
(4)綜合保障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鹽城供電公司、鹽城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鹽城市城市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調節性重要商品以及通用性救災物資的儲備調撥和配送工作,根據現場指揮部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應急救援有關物資調出;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組織力量搶修電力、通訊設施,保證應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暢通;負責事件應對市級經費保障;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協調通用救災物資調運。
(5)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工作動態,加強媒體、通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社會維穩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造成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
(7)調査評估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氣象局、鹽城市城市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一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8)應急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邀請政府機關、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領域專家,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組成相應環境應急專家組。
主要職責:負責參與指導應急處置工作,為現場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意見。
應急指揮部可視情調整和增加工作組。各工作組除上述職責外,承擔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沒有參加工作組的各職能部門主動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4.3 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規定限值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管委會)終止應急響應,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報告。
5 后期工作
5.1 環境損害評估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根據有關規定,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時組織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事件調查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可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5.3 善后處置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在水源地現場指揮部指導下,由相關部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實施善后工作,及時聯系保險機構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要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強化水源地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消防救援隊伍、水上搜救隊伍處置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同時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市級專業環境應急處置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
加強各級環境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范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充分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負責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機制保障
根據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開展與相鄰地區應急管理區域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和應急資源區域共享機制,協同高效處置各類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統籌考慮當地水源及外調水源,充分挖掘現有工程應急備用能力,加強備用水源地建設,多措并舉構建備用水源體系,切實提高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7.2 培訓
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預案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制定演練方案,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應組織本區域單位和公眾開展應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對有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對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3.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以下簡稱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各成員單位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9.3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鹽政辦發〔2014〕117號)同時廢止。
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響應工作路線圖
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情況一覽表
序號 | 區域 | 水源地名錄 | 水源地類型 | 取水河道 |
1 | 市區 | 鹽城市蟒蛇河鹽龍湖水源地 | 河流型 | 鹽龍湖 |
2 | 市區 | 鹽城市通榆河伍佑水源地 (備用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3 | 東臺 | 東臺市泰東河西溪水源地 | 河流型 | 泰東河 |
4 | 大豐 | 大豐區通榆河劉莊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5 | 建湖 | 建湖縣西塘河顏單水源地 | 河流型 | 西塘河 |
6 | 建湖 | 建湖縣戛糧河建陽水源地 | 河流型 | 戛糧河 |
7 | 射陽 | 射陽縣射陽河明湖水源地 | 河流型 | 射陽河 |
8 | 阜寧 | 阜寧縣蘇北灌溉總渠陳集水源地 | 河流型 | 蘇北灌溉 總渠 |
9 | 阜寧 | 阜寧縣通榆河北陳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10 | 阜寧 | 阜寧蘇北灌溉總渠板湖水源地 | 河流型 | 蘇北灌溉 總渠 |
11 | 濱海 | 濱海縣通榆河東坎應急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12 | 濱海、響水 | 濱海縣響水縣廢黃河東坎 (運河)水源地 | 河流型 | 廢黃河 |
13 | 響水 | 響水縣通榆河洪圩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14 | 寶應 | 寶應縣里運河氾水水源地 | 河流型 | 里運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