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屬于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不納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確定。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工作。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于每年10月向市司法局報送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并說明理由、主要依據、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計劃完成時間等。
市有關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前,應當根據需要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等征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建議。
第六條 市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室交市有關部門研究。
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室轉市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第七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決策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認為需要提請市人民政府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的,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納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一并報送;認為不需要或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及時與建議人或建議單位溝通反饋,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有關情況報市司法局。
第八條 市司法局收到市有關部門報送的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后,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市司法局擬定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后,由市司法局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經市政府領導審核后,由市司法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報市委同意。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委同意后,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但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向社會公布的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列明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后,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計劃擬定決策草案,并依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決策承辦部門未按計劃擬定決策草案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督促決策承辦部門限期擬定并報送決策草案,決策承辦部門經督促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并按本規定有關要求履行調整程序。
決策承辦部門提交的決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將決策草案退回決策承辦部門,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需要調整的,由市司法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經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及公布情況作為法治建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