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第二章 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履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相關職責的同時,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相關部門、單位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交通擁堵治理、信息共享和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定期組織交通安全狀況分析評估。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研發應用等投入。
(三)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制定和實施公共交通規劃,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同步配套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加強行人過街設施和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道路交通擁堵治理方案,落實道路交通擁堵治理措施。
(四)建立電動車通行管理制度,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鼓勵電動車經營單位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保障郵政、快遞專用電動三輪摩托車道路通行便利并實行總量控制,督促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所有人依法注冊登記、取得號牌。
(五)建立交通死亡事故黨政領導到場制度,發生交通事故致2人以上當場死亡的,縣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當第一時間到現場;致3人以上當場死亡的,縣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應當第一時間到現場;致5人以上當場死亡的,市政府分管領導應當第一時間到現場;致10人以上當場死亡的,市政府主要領導應當第一時間到現場。各級領導到現場后負責指導、協調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舉一反三,督促問題整改。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履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相關職責的同時,履行交通死亡事故黨政領導到場制度。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當場死亡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應當第一時間到現場;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當場死亡,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應當在醫院確認當事人死亡后24小時內到現場復勘。
第六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居委會)應當協助鎮(街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三章 部門(機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開展車輛登記,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嚴格財政審批,由財政資金購買的在道路行駛車輛應當符合工信部目錄,并依法到公安機關登記上牌。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占道行為的管理。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加強負責管養的非機動車道養護維修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非機動車道完好。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運用,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的信用監管。負責機動車的維修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及電動自行車的維修監督管理,指導督促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賣場實施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不同車輛分區銷售,在顯著位置標明車輛類型和駕駛資質條件等信息。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市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妥善處置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善后工作,做好交通事故死傷者及家屬中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納入全市全民普法內容,督促指導各地做好區域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統籌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完善城市道路網系統,配合市政、交通等主管部門編制市政、交通行業專項規劃和建設規劃。會同公安等部門,對城市道路沿線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可能對道路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道路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道路、橋梁,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人員參加,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快遞專用車輛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并與公安機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九條 供電部門因計劃檢修、錯峰用電、系統升級等原因,確需對交通信號燈和交通監控設施采取停電措施的,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施救水平,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將電動自行車認證、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廢舊蓄電池回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接入政務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
第四章 單位職責
第二十二條 車輛所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測制度和檔案,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及時檢驗、報廢車輛,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二)車輛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
(三)對本單位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員工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四)配合公安機關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
(五)在容易引發道路交通擁堵的路段、場所,相關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對車輛和行人進行疏導。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保險機構,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企業等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提供校車服務的企業,道路及交通設施設計、建設、監理、驗收、養護、管理單位,經營性收費的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駕駛人培訓機構,客運站、貨運站(場)經營者等應當遵守《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相關規定。
鼓勵保險機構同時開發適合非機動車責任分擔的保險產品,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融入素質教育和文明校園創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教育。
(二)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學校門口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車輛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配合相關部門推進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置換淘汰等工作,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生產、銷售、改裝、維修、報廢回收企業或經營者應當遵守《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相關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等經營者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用于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委托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及時將有關數據信息上傳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數據庫系統。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
(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
(四)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鼓勵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分區銷售。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關信息。
(五)銷售時履行主動告知義務,告知消費者所售車輛基本信息和有關政策規定,并配合公安機關依法登記上牌。
(六)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按照固體廢物依法管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七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提供代駕平臺服務的單位應當加強對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出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駕駛人和營運車輛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及時提醒駕駛人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第二十八條 使用車輛從事郵政、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車輛駕駛人以及用于本單位業務經營的車輛進行管理,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配送車輛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非機動車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建立健全車輛駕駛人及車輛管理臺賬,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車輛。
(四)做好車輛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和各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相關規定,做好責任落實。
第三十條 對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調查、追責等相關程序。同時,對較大以下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和所屬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發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縣級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通知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對一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上報至市人民政府。
(二)發生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由縣級公安機關開展調查。發生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或者授權、委托縣級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組織調查,并邀請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參加。調查追責程序參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執行。
(三)涉危化品等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等級的劃分標準參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