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
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合理布局、規范建設,提升充(換)電設施技術水平和運營服務能力,構建高質量充(換)電設施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的意見》(安委〔2024〕11號)以及《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22〕2號),《關于印發鹽城市部分新興業態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鹽政辦發〔2025〕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環衛、出租、網約、通勤、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場站建設,為相應專用特定型號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共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及國省道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四)專用換電設施,指專為特定型號或特定領域的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指經省承諾公示,提供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服務,專業從事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的企業。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充(換)電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自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按照市住建局等部門制定出臺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科學布局、適度超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總體原則,以“兩區”(居住區、辦公區)、“三中心”(商業中心、工業中心、休閑中心)為重點,以縣(市、區)為基本單元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推動充(換)電設施規劃與綜合交通、停車設施、能源發展、電力等專項規劃的統籌一體銜接,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第六條 綜合國家、地方對充(換)電設施的相關標準,各類充(換)電設施配置場景的相關要求如下:
(一)居住區停車場所。在居住區建設以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充電設施。新建住宅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鼓勵企業開展居住小區充電設施“統建統服”,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既有小區應明確充電設施建設行動目標、重點任務和推進時序,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因地制宜推進。
(二)單位內部停車場所。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并鼓勵對公眾開放。公共機構新建和既有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充電設施投資建設。
(三)專用停車場站。公交、環衛、出租、網約、通勤、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場站按需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場站對公眾開放。
(四)城市公共停車場所。在“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泊位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可利用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和換電為輔的充(換)電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氣)站配建公共充(換)電設施。
新建的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停車位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的10%。
A級以上景區充(換)電設施實現全覆蓋,4A級以上景區建設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停車位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的20%。
(五)城際公路停車場所。加快城際公路沿線充(換)電設施的升級改造,提高大功率快充設施比例,充電最大輸出功率160千瓦及以上的充電設施原則上不低于50%,新建或升級改造的充電設施原則上應采用大功率充電技術。
高速公路服務區內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建設條件的車位原則上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的20%。鼓勵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合理配建換電站,提高補能效率。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服務區內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建設條件的車位力爭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的10%。
(六)鄉村地區停車場所。在人口集聚度高、車流量大、電網路網配套好的城鄉結合部、鎮政府、村委會等建設公共大功率快充站,在大型村鎮、旅游重點村以及農產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區等建設快慢結合的充電設施,形成家庭慢充為主、公共快充為輔的鄉村地區充電網絡,實現充電設施“村村全覆蓋”。
第七條 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換)電設施布局需求進行適時調整,調整后由編制單位按程序公開發布實施。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統籌推進專項規劃建設的主體責任,制定年度充(換)電設施建設實施方案,負責落實本地區充(換)電設施建設任務和全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要求
第九條 個人、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或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并在有條件的地方增設可移動休息室等相關配套設施。
第十條 對充(換)電設施建設實行簡化的審批手續,優化服務流程:
(一)落實國家相關規定,簡化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居民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以及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換)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換)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充(換)電設施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針對商業、辦公、住宅小區等既有建筑,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編制建設施工方案,其中換電設施不得占用原規劃停車位的空間。在屬地住建部門指導下,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啟動建設施工。
(三)市供電部門按照“就近用電接入”原則,為充(換)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時辦結。市供電部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第十一條 充(換)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供電設備安全要求》(GB 39752-2024)《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安全要求》(GB 44263-2024)等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投放充電設施應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計量強制檢定,合格后使用。充電設施的計量性能應符合《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定規程》(JJG114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定規程》(JJG1149)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充(換)電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
第十四條 充(換)電設施的選址和建設管理需要綜合考慮其對周邊環境的整體影響,包括噪聲、電輻射等,保障環境的可持續性和居民的生活質量。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定期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第十五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規范并配置電器專用消防設備,符合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設施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等。在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裝充(換)電設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不得損害影響戰時防護功能。
第十七條 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后,對照《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驗收細則》等文件開展竣工驗收,符合驗收條件的充(換)電設施方可接入電網投入使用。結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充(換)電設施,納入整體工程一并驗收。
第四章 運營維護
第十八條 從事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須具備《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鼓勵將充(換)電設施委托給具備較強安全運營服務能力的企業統一運營。支持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規?;?、品牌化、專業化發展,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從事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遵循國家、省、市充(換)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二)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充(換)電設施設備產品,確保設施設備安全可靠。
(三)具備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質量保證能力,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對充(換)電設施及運營網絡定期維修保養、升級改造及配套服務,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充(換)電設施故障和用戶咨詢、投訴。
(四)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負責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負責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不定期開展充(換)電設施運維操作以及電氣、消防、防雷等設施安全隱患檢查,并保留安全檢查記錄,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五)依法承擔充(換)電設施侵害第三者權益的責任。
(六)為本企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二十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建立運營管理系統,對其運營的充(換)電設施運行、運維、安全風險實時監測和預警,采集和存儲運營數據,并按要求接入省、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行監管平臺,提交真實準確的統計信息,實現數據實時上傳。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提升充(換)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實現充(換)電智能平臺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 對外運營的充(換)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的規定,在符合交通標志標牌國標的基礎上設置完備的充(換)電設施標識標志,并設置服務指南,包括運營企業名稱、運營時間、充(換)電設施參數、操作流程、收費標準、支付方式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鼓勵運營企業通過采取分時電價、應用新技術降本等方式調低服務費,降低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推廣,帶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壯大。
第二十三條 因設備升級、規劃調整、合同到期等原因,充(換)電設施需拆除下線、遷移或平臺、主體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及時在省、市監測平臺更新相關信息。充(換)電設施不再運營的,應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對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充(換)電設施,由屬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鼓勵新技術創新應用,加快推廣智能有序充電、大功率充電、無線充電、快速換電、光儲充放協同控制等新技術應用。新建自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換)電設施應為有序充電設施,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功能,提供一路通信接口用于與電網通信交互、接收調度控制指令。鼓勵既有充電設施開展有序充電功能改造。加強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能量互動,充(換)電設施應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引進微電網循環、虛擬電廠等技術,提升本地充電負荷可調率,增強充電網絡韌性。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向綜合能源服務商和出行服務商轉型,為用戶提供多功能綜合附加服務,積極參與電力運行和電力市場交易,探索新的盈利增長點。鼓勵停車場與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創新技術與管理措施,引導燃油汽車與新能源汽車分區停放,提升充電車位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和充(換)電設施場地管理方應加強行業自律并依法依規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價格秩序、充電泊位管理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統籌所轄公共停車場資源,合理推動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不得惡意破壞相應公共停車場既有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現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全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統籌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部門、區域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中的困難和問題。市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部門配合,做好協調服務,落實支持政策,細化工作措施,強化對各地的指導監督,有效提高充(換)電設施運營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由屬地和行業(領域)共同負責。以“所有權(經營權)歸誰、責任歸誰”“誰的場所誰負責”“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為基本原則,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共同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屬地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日常管理、一體化推進;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督促本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管轄場所內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加大對違規建設、違規用電、不規范施工等行為查處力度,對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及產權人,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運營監管,建立健全充(換)電設施退出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投入運營、未明碼標價、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對用戶舉報事項,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核實查處,并作出回應。
第三十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運營服務中出現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附件:鹽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部門
(單位)職責分工
附件
鹽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
部門(單位)職責分工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推進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的規劃建設,貫徹落實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抓好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統籌協調,扎實推進各項措施的落實,督促指導住建、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文廣旅等相關部門按照“誰的場所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檢查發現充(換)電設施重大安全隱患,并責令加以整改。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指導督促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生產企業執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加強市級充電設施監測平臺建設,促進全市域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有關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編制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將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并適時動態更新。落實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在規劃審批等方面建立簡化的程序。負責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等場所以及新建獨立占地社會公共停車場站中的充(換)電設施建設要求。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公共充(換)電場站建設項目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監督建設運營企業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指導各地開展既有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改造;督促指導建筑物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按規定落實預留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協調物業服務企業支持和配合居民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配合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充(換)電設施安全隱患檢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生產和銷售環節的充(換)電設施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推動充(換)電設施技術標準執行;負責充電設施計量監管,做好經營性公共充電樁周期性強制檢定工作;負責對經營性公共充(換)電設施未實行明碼標價、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督促指導充(換)電設施生產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建筑退讓紅線區域充電泊位停車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公交場站推進公交、出租等領域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建設;指導公路沿線充(換)電設施建設,引導推動市管高速公路服務區充(換)電設施提升改造,逐步提高充(換)電停車位比例和充(換)電服務場地保障能力。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配合做好農村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推廣工作,為新能源汽車下鄉創造條件。
市商務局:負責商場、酒店等場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指導、協調推動等工作。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文化旅游場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指導、協調推動等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電動汽車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充分發揮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市數據局:負責市屬企業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備案,指導各地做好充(換)電設施項目備案等相關工作;支持相關部門探索大數據監管等新型監管方式,提升數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指導、協調推進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指導各地做好充(換)電設施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市供電公司:負責充(換)電設施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改造和供電服務;優化電力報裝流程,為充(換)電設施建設接入提供綠色通道;負責建設和運營維護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供電設施;加強配套供電安全管理,做好用電保障工作,加強用電安全宣傳。